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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231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江,李美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文山路*号。负责人张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工业园西区被执行人黄益江,男,1973年3月15日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李美红,女,1972年3月15日,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江、李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江、李美红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支付欠款本金87068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7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1623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已执转破程序中,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天勤

审判员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