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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126号

李泽、刘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泽,刘俊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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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泽,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被执行人:刘俊,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现在南昌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泽与被执行人刘俊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俊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退赔申请执行人李泽368980元,申请执行费5435元,共计37441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刘俊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南昌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万爱珍

审判员 姬 军

审判员 陈南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