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申27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戴诗茵,女,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蔡建潮,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
法定代表人:尤程明。再审申请人戴诗茵因与被申请人蔡建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9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诗茵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车辆停放车位内,被申请人可能涉嫌酒驾,从后面直接碰撞申请人车门,致使申请人车门严重折曲损毁,维修费高达三千多元。据悉被申请人粤B×××××在保险公司要求定损的项目,严重不符现场勘察的情况,车辆损失严重违背本次事故现场查勘的车损事实,保险公司可能无法如期定损。
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在申请人完全不知情,且被申请人没有事实证据、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判令申请人事故全责,是完全错误的。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公告送达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之一,申请人主张公告送达违法,不能成立。《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报警证明均可以证明,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主张事故认定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关于车辆维修费及评估费的认定正确。综上,戴诗茵的请求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戴诗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黄爱斌
审判员 鄢宁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