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郊区诚兴源耐火材料厂
被执行人:德阳立达基础件有限公司阳泉市郊区诚兴源耐火材料厂与被告德阳立达基础件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293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郊区诚兴源耐火材料厂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0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100000.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现查封财产无法处置,现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邱兴平。申请执行人邱兴平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桂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