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陈得伟,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2009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执行人:彭登余,男,汉族,1946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申请执行人:杜其蕙,女,汉族,1947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申请执行人:彭媛媛,女,汉族,1994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申请执行人:陈雪,女,汉族,1999年12月20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杨树林,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得伟、陈某、彭登余、杜其蕙、彭媛媛、陈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树林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采取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审理期间,被执行人杨树林的家属已自愿代其赔偿12000元,并于2011年7月5日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综上,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为人民币9584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