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
被执行人:李良明,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李动亚,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李动敏,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良明、李动亚、李动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姚孝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桂宝
书 记 员 孙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