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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刑终288号

谢家崇与谢国富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谢家崇,谢国富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刑终288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97刑终288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家崇,男,1998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谢国富,男,1998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国富、谢家崇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琼9024刑初175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谢国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其之前犯抢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谢家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谢家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家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谢国富、上诉人谢家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谢国富、上诉人谢家崇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家崇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家崇撤回上诉。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4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灿

审判员 林明亮

审判员 崔岱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波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