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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914号之一

侯庆友、刘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庆友,刘顺平,李勇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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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914号之一

申请人:侯庆友,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

申请人:刘顺平,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

申请人:李勇,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侯庆友、刘顺平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津0113民初4914号保全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李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青旺园5-1-302的房产、查封担保人侯维彤名下坐落于北辰区辰达北路与环瑞北路交口东南侧江南春色花园11-2-1403的房屋。现本案调解结案,双方已就调解书事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勇名下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青旺园5-1-302的房产查封。解除对侯维彤名下坐落于北辰区辰达北路与环瑞北路交口东南侧江南春色花园11-2-1403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俊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