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张厚金,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生,贵州镇宁自治县人,现住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安庄村洋湾组。申请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69年4月4日生,贵州镇宁自治县人,现住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南北大街公安大楼旁。被执行人郑荣平,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生,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安庄村洋湾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厚金、张敏与被执行人郑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执行人郑荣平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四查”,均无存款及其他财产登记记载,且经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郑荣平去向不明。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执结,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罗万金
审判员 宋 颖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