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8239、18240号两案
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健峰,系原告员工。两案
被告:南通同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长桧。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同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两案受理费共计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