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1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何立军。
被执行人:王景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立军与被执行人王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已生效的(2016)甘0981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738元,诉讼费2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合计5813元。经查,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文礼
审 判 员 梁 鸿
代理
审判员 魏万庭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君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