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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执444号

何立军与王景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立军,王景军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1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何立军。

被执行人:王景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立军与被执行人王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已生效的(2016)甘0981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738元,诉讼费2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合计5813元。经查,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文礼

审 判 员  梁 鸿

代理

审判员  魏万庭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君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