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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762号之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和斌杨发梅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李和斌,杨发梅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

负责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和斌,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执行人:杨发梅,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和斌、杨发梅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银行、车辆、房屋登记部门,查明有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和斌名下坐落于南岸区X房屋一套,该套房屋在本案审判阶段已采取了保全措施,但该房屋有抵押,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该套房屋,故本院无法处置,另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截止2016年5月19日的借款本金96799.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107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7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昆伦

审 判 员  钱 莉

代理

审判员  彭 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