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
负责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和斌,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执行人:杨发梅,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和斌、杨发梅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银行、车辆、房屋登记部门,查明有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和斌名下坐落于南岸区X房屋一套,该套房屋在本案审判阶段已采取了保全措施,但该房屋有抵押,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该套房屋,故本院无法处置,另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截止2016年5月19日的借款本金96799.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107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7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昆伦
审 判 员 钱 莉
代理
审判员 彭 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