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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3382号

刘不愁、王建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不愁,王建民,吴雪,吴迪,贺广平,牛勇忠,牛天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3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不愁,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民,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二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害,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雪,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迪,男,199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

被告:贺广平,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原审

被告:牛勇忠(又名牛忠),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原审

被告:牛天瑞,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上诉人刘不愁、王建民因与被上诉人吴雪、吴迪,原审被告贺广平、牛勇忠、牛天瑞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不愁、王建民于2017年8月29日收到法院催交案件上诉费的通知,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不愁、王建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苏 杭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琨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