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郑宏,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赵屯镇营盘村469号。
被执行人:XX,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赵屯镇营盘村26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宏与被执行人XX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卜义利
审判员 佟大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