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959号
申请执行人:张兴权
被执行人:秦芸本院在执行张兴权与秦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川0603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兴权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秦芸的银行存款3100进行提取,申请人已受偿3050元,现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宾志君
审判员 罗 晖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