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979之二号
原告:陈某1,男,193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岩峰,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陈某2,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陈某3,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陈某4,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第三人:刘某1,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第三人:陈某5,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第三人:刘某2,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第三人:陈某6,女,199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陈某2及第三人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峰,本案被告。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岩峰、陈某2、陈某3、陈某4、第三人刘某1、陈某5、刘某2、陈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皖0602民初979-1号民事裁定,冻结陈某5(账号17×××68)在中国银行的存款25万元(期限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0月23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制作(2017)皖0602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需要被告和第三人支付67万元,由人民法院直接从陈某5(账号17×××68)在中国银行的存款25万元划拨用于支付原告陈某1及被告陈某3、陈某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陈某5(账号17×××68)在中国银行的存款25万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