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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873号

王伟、湛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湛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湛健,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王伟与湛健债权一案中,被执行人湛健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湛健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与梅山南路交叉口西北凯旋国际广场13层E座(不动产权证号为3125975)、位于六安市佛子岭南路上城国际P35号楼1110室(不动产权证号为3156358)房屋两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