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303民初794号
原告:陈关保,男,194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
委托代理人:陈在林,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嘉强,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代理人:魏家军,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抚昌黄路西段。
负责人:吴素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关保诉被告陈嘉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关保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作出(2017)海南财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陈嘉强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CR4**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现因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陈嘉强于2017年10月23日提前支付原告部分赔偿款8万元,被告陈嘉强提出申请,并向我院提供17万元保证金,用以担保解除该车辆的扣押,原告同意被告陈嘉强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陈嘉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嘉强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CR4**号重型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巧玲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内0303民初794号海南区交警队:我院对原告陈关保诉被告陈嘉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内0303民初7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嘉强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CR4**号重型半挂车的扣押。附:(2017)内0303民初79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