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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4313号

郑志强与赵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志强,赵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4313号

原告:郑志强,男,1983年7月13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告:赵振国(曾用名赵卫国),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原告郑志强诉被告赵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郑志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志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佟连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肖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