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4313号
原告:郑志强,男,1983年7月13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告:赵振国(曾用名赵卫国),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原告郑志强诉被告赵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郑志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志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佟连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肖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