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执713号

柯鹏与吴远出、吴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鹏,吴远出,吴正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柯鹏。

被执行人:吴远出。

被执行人:吴正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柯鹏与被执行人吴远出、吴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281民初14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鹏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远出、吴正平给付赔偿款317390元及迟延履行金。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吴远出、吴正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吴远出、吴正平未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吴远出、吴正平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远出、吴正平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远出、吴正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吴远出、吴正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柯鹏,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柯鹏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吴远出、吴正平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人柯鹏释明被执行人吴远出、吴正平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柯鹏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吴远出、吴正平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吴远出、吴正平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余砚文

审判员  王国胜二O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