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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1707号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汤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汤平,汤磊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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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汤平,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贺兰县。被执行人汤磊,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贺兰县。本院在执行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汤平、汤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2016)湘0124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确认被执行人汤平、汤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款24.13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汤平、汤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24执17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汤平、汤磊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隋志伟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磊附��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