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民初6373号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志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志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6373号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城人民路东段*号院。

法定代表人:孔红杰,理事长。

被告:张志甫,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鲁山县。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志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江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沛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