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6373号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城人民路东段*号院。
法定代表人:孔红杰,理事长。
被告:张志甫,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鲁山县。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志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江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沛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