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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375号

万安县潞田镇某某页岩砖厂、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安县潞田镇某某页岩砖厂,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375号申请人万安县潞田镇某某页岩砖厂,住所地:万安县潞田镇银塘村*组。负责人(投资人)温某某,厂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1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万安县潞田镇某某页岩砖厂申请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乾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万安县潞田镇某某页岩砖厂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某某606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银行查询、工商登记查询、车辆查询和房产查询,对其住宅进行了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案款60650元未执行(不含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7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安

审判员  李艳明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