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183916-1。
被执行人:黄春清。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春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民二(池)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5.035547万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655.33元。尚有人民币5.035547万元未执行,我院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斌
审 判 员 王有为
审 判 员 廖达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黄山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