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23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茶店镇后子岗村。负责人李大川,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连山,系该社职工。被告李增付,男,汉族,1970年8月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马卿峰,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马喜林,男,汉族,1965年8月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马萍,女,汉族,1987年6月21日生,住林州市。
被告: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顺镇粉红江。
法定代表人:马卿峰。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诉被告李增付、马卿峰、马喜林、马萍、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