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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802号

杨辉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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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802号被执行人杨辉军,男,1977年7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非农业户口,住天柱县。被执行人杨辉军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天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辉军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15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辉军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工商企业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的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8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辉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治桂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员曾东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