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孙世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将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国光
审判员 李玉民
审判员 姜有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