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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执1593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君与被执行人郎立明、郭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宝君,郎立明,郭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杨宝君,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南悦新城*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郎立明,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和谐小区*单元*楼西。被执行人郭玉芳,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江市和谐小区*单元*楼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君与被执行人郎立明、郭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15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成林

审 判 员  边青云

代理

审判员  顾建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兆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