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00号之一移送庭室: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瑜深,男,1998年5月5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被执行人李慧文,男,1997年7月13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被执行人段海健,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夏塘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瑜深、李慧文、段海健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 博
审判员 刘 寿
审判员 胡 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鹤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