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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646号

王先伟与张吉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先伟,张吉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64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先伟,男,194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仲清,男,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吉清,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祥云,男,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方元,男,住重庆市云阳县。再审申请人王先伟因与被申请人张吉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民终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先伟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先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先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翔

审 判 员  谢玥

代理

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甄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