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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1362号

马继林与马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继林,马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马继林,男,生于1952年10月3日,回族,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蕊,女,回族,生于1984年3月2日,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马继林与被执行人马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宁0402民初6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继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1500.00元,执行费2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继林与被执行人马蕊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支付4000.00元,剩余17500元从2017年11月开始每月月底支付2000.00元,直至付清。申请人马继林申请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宁040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立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雪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