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7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上诉人):李德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吉磊。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胡大稳。
法定代理人:孟召玲。.
委托代理人:胡婷婷。再审申请人李德洲因与被申请人胡大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3民终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德洲申请再审称,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以公平责任判决申请人分担被申请人的损失。不符合实际情况。公平责任必须公平。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偿8万元既未考虑申请人的行为不是被申请人致病的原因,也未考虑申请人的承担能力,因此,原审认定事实还清,应当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哄骗被申请人胡大稳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有孩子,又被申请人抛弃,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影响,孩子是申请人的,可以进行亲子鉴定。被申请人本已与他人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经申请人阻止,又让被申请人与他人离婚,被申请人离婚后,申请人又殴打被申请人并抛弃了被申请人,各种压力导致被申请人精神分裂,××费用,××,大小医院都去看过,花费很多医疗费,现还在治疗中。申请人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审判决补偿8万元比被申请人要求的少得多。同意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大稳经医疗机构诊断已患上精神分裂症,残联也评定胡大稳为二级××人。虽然尚不能确定胡大稳的病情与申请人的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李德州与胡发生非婚性关系的事实,并生育孩子的客观存在,该行为的存在对胡大稳生活环境系不良外部因素,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已对胡大稳造成不良心理影响,对胡大稳的病发作有一定关联。在胡大稳需要治疗和监护,孩子需要抚养的情形下,原审判决酌定李德州补偿胡大稳8万元,并无不当。故对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德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 文
审判员 蔡青峰
审判员 胡晓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姿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