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2438号
申请执行人:阮维丰,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乾道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美亚小区6号楼3单元301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林海镇大门丁村)。
被执行人:李要忠,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群力新苑C区7栋1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王一明,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87号9栋3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阮维丰与李要忠、王一明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阮维丰于2017年6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87万元,未执行1.008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要忠、王一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要忠、王一明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要忠、王一明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权、无车辆,经本院查找及申请执行人证实,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经依法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龙
审判员 张志斌
审判员 孟祥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