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刘英莉,女,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刘贵阳,男,住黑龙江省肇州县。申请执行人刘英莉与被执行人刘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前往黑龙江省绥化市车辆管理所与绥化市房产档案馆对被执行人刘贵阳名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前往黑龙江省绥化市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查被执行人刘贵阳没有缴费登记信息。经本院到长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账户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晓波
代理
审判员 姜 楠
代理
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