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于鑫纪,男,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枝雨,女,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于鑫纪申请执行王枝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枝雨与申请执行人于鑫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鑫纪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3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本院可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延军
审 判 员 宋书严
代理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忠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