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俊平,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一敏,党委书记。
原审
第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增城供电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温培锋,局长。再审申请人陈俊平因诉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新镇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6)粤71行终4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俊平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迁移桉树的行政行为合法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架设中新站10KVF21金坑线农业公司支线#3-#4杆线路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在未按国家相关手续与申请人签订涉案4棵桉树补偿及互不妨碍协议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迁移桉树没有事实、法律根据,程序违法,是行政违法行为。申请请求:1、撤销(2015)穗增法行初字第251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判项,撤销(2016)粤71行终411号行政判决;2、依法确定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迁移桉树的行政行为违法;3、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根据申请人陈俊平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原审第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增城供电局下属的中新供电局因规划修路需要在对中新站10KVF21金坑线农业公司支线#3-#8杆线路设施进行迁移时,根据迁移设计图纸和现场勘查发现,该支线#3-#4塔线路保护区域内有3-4棵桉树和一片竹林存在安全隐患,向被申请人中新镇政府发出《违反隐患通知书》,中新镇政府下属的规划建设办公室遂于2012年5月25日向中新村委会发出通知,告知需要对线路保护区内的竹、树进行迁移。原一、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涉案的四棵桉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线路的安全运行和当地居民的人身安全,被申请人中新镇政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电力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申请人陈俊平迁移涉案桉树,符合法律规定,并据此判决驳回陈俊平关于确认被申请人要求其迁移桉树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陈俊平申请再审主张,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二项及原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要求其迁移桉树的行政行为违法,因理据不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陈俊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俊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俊盛
审 判 员 杨雪清
审 判 员 窦家应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莎
书 记 员 许选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