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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572号

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给付542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黎明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4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昊& # xB;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赵   浚   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于      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