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舒万锋,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成进,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谢超,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228民初4号民事调解舒万锋与张成进、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成进、谢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阔
审判员 李四新
审判员 舒 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