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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行审240号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张殿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张殿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1行审240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韩茂志,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晟鸣,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金晟鸣,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张殿云,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罚字(2016)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8日以被执行人张殿云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确认:被执行人张殿云未经批准于2012年开始擅自占用新嘉街道龙化村集体土地1198.53平方米套院建房,其中基本农田占地面积1020.86平方米,园地占地面积177.67平方米,所占土地为基本农田、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龙国土资罚字(2016)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张殿云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20.86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30625。80元。(二)责令张殿云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177.67平方米土地,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4441.75元。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将龙国土资罚字(2016)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龙国土资催告字(2016)144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履行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确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放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龙国土资罚字(2016)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完全履行龙国土资罚字(2016)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准予执行。

二、责令张殿云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20.86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责令张殿云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177.67平方米土地,限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龙口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责令被执行人张殿云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口市人民法院缴纳罚款人民币35067.55元。执行费426元,由被执行人张殿云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思凯

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

人民陪审员  解秋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初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