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648号申请人河南弘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岚虎,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爱梅,女,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弘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岚虎、李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46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岚虎、李爱梅的银行存款159689.7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辉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毛 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