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152号之一
原告:张爱意,女,193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江雨婷,女,200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江利华,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意与被告江雨婷、江利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皖1021民初2152号民事裁定,对江利华的银行存款进行了保全。现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张爱意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爱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江利华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 琼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