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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2152号之一

张爱意与江雨婷、江利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爱意,江雨婷,江利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152号之一

原告:张爱意,女,193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江雨婷,女,200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江利华,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意与被告江雨婷、江利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皖1021民初2152号民事裁定,对江利华的银行存款进行了保全。现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张爱意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爱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江利华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 琼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