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李占红,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辉,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红与被执行人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冯辉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尉继民
审 判 员 杜继涛
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