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7102民初399号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李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王李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102民初399号

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泰州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韩楠,总经理。

被告:王李秘,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李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 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筱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