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506号申请人林某某,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廖某某,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8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林某某申请廖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7民初62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某某、王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林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30275元,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银行查询、工商登记查询、车辆查询和房产查询,对被执行人廖某某、王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某某、王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案款30275元未执行(不含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827民初62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安
审判员 李艳明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