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17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兰,女,1962年3月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住黄果树旅游区白水镇。被执行人安顺市京都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白水镇洒把新村。
法定代表人:兰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42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兰与被执行人安顺市京都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2016年5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35000.00元给申请人王兰;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92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安顺市京都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320.87元、贵州银行存款人民币731.21元、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761.24元,共计人民币4813.32元进行了强制扣划,用于支付申请人王兰房屋租金人民币2888.32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925.0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尚余借款人民币133711.68元未执行到位。经对被执行人安顺市京都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进行“四查”,被执行人安顺市京都投资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安顺市京都投资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宋 颖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