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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执330号

左跃慰、祝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跃慰,祝小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左跃慰,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泾县人,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祝小平,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跃慰与被执行人祝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万元,扣划银行存款7900元。经对被执行人财产四查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璟

审判员 汪碧波

审判员 应建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项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