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7执645号

李涛与田增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涛,田增超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645号申请人李涛,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蓝山县。被执行人田增超,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涛与田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增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7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玉明

审判员  刘圆格

审判员  梁邦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