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甘涛,男,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荟萃路*号*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马波,女,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街道湖滨大道**号*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甘涛与被执行人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波支付借款及利息39.5万元。1、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马波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马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甘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余砚文
审判员 曹中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於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