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500号
原告:胡京磊,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李东强,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其他信心不详。
原告胡京磊诉被告李东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胡京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京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童学勇
人民陪审员 王连弟
人民陪审员 王素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旻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