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216-1号
申请执行人:裴秋生,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陈少男,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秋生与被执行人陈少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岩峰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王红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佟 芸 百度搜索“”